临安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要求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有营业执照的,要求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内容填写;
无营业执照的,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现在居所、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一般都要求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最后部分写明。
二、现查明部分:
这部分主要是叙述已经调查清楚的、有证据证明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况。要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用词准确。一般是要叙述当事人违法行为七要素:时间、人物、地点、事件、过程、手段、结果。同时,所叙述的内容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也不是必须写明的,应当不予叙述。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要写入。
列明证据部分,应当分条注明证据的提取时间、种类和数量。
三、本局认为部分:
一是说理部分: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剖析,注重的是说理。也就是说叙述违法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二是处罚部分。包括处理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条款和量罚。当事人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应当叙述并引用相应条款。非法定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符合市局《商业贿赂行为行政处罚等六个规定》或《临安工商分局从重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标准》)的,也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叙述。
选择二个以上罚种时:应当以分条表述。
违法当事人二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二个以上的,量罚部分应当分别叙述。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二个以上法律的二个违法名称,应当分别指出其违反的条款和违法名称,但不能作二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量罚条文中有责令改正罚种可以选择的,应当予以选择;没有责令改正罚种可以选择的,可在量罚后加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表述。
四、罚缴分离和不履行处罚处理部分:
这部分统一表述为: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分局办案机构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后,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市支行营业部及所属的各营业网点(帐户:临安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帐户:8562210474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存款划拔抵缴罚款(第2点有就适用,没有就不要叙述);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救济途径部分:
这部分主要是要注意三点:一是二种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的情形,要根据法律不同规定,确定不同的救济途径;二是复议前置;三是救济途径的期限要求。
六、附注法条部分:
这部分是要清楚明了的告知当事人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的具体内容。
七、落款部分:
一是要区分局办案件、所办案件和局名义案件,局办和局名义案件应当写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所办案件,应当写: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XX工商所(队)。
二是要注意落款时间:落款时间以分管局长、所长签署的时间为准,并不是该处罚决定书打印的时间。
二00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