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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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4 发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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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杭工商法【2005】102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法规处。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应诉质量,完善应诉程序,严格应诉责任,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法制机构为组织应诉机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参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为组织应诉机构,法制机构参与。 第三条 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当日转送组织应诉机构。不能在当日转送的,应在次日或者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上午转送。组织应诉机构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会同诉讼参与机构拟定诉讼代理人,并报局长同意。 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组织应诉机构和应诉参与机构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负责起草答辩状、代理词、出庭应诉以及与法院沟通等工作。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起草的答辩状、代理词,应当报分管局长(指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管局长,下同)同意。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尚未确定诉讼代理人的,由组织应诉机构会同诉讼参与机构完成。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人员和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诉讼代理人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包括提供资料,提出建议,参与讨论等。 第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有可能被判败诉,需要自行改变或者撤销的,应诉代理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经组织应诉机构和参与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 第九条 一审判决后是否需要上诉,由组织应诉机构提出意见,会参与机构后,报分管局长。决定上诉的,仍由组织应诉机构和参与应诉机构按一审应诉程序应诉。 第十条 诉讼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依据有遗漏,导致败诉的; (二)违反法庭纪律,被法院处罚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拒不完成应做的应诉工作的; (四)其他有严重过错的应诉行为。 由于组织应诉机构或者应诉参与机构的原因造成上述情形的,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较大或者属于前沿法律问题,能够据理力争取得胜诉,应诉工作出色的,对诉讼代理人予以奖励。 对诉讼代理人的奖励,由组织应诉机构提出意见,经本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分局受市局委托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的,由分局相关机构按照本规定应诉,市局相关处室协助。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二OO五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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