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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申请登记须知
  2006-07-31 发 表  
 
 

 

户外广告申请登记须知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具备下列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房地产、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3、发布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广告承揽合同;4、户外广告样件(一式二份);5、在城区发布户外广告需提交城管部门颂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复印件);6、在高速公路两侧30米以内、省道20米以内设置户外广告牌需提供交通、公安部门批准文件;7、发布品牌(荣誉)商品或服务户外广告,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8、其它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3、本《须知》第二项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五、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经依法书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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