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干首用《特别规定》作出处罚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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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发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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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江干分局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经营活动但未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帐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这是江干分局首次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也是该局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政府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前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时间等内容,而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且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该条款对食品批发单位建立购销台帐的规定具体而明确。因此,执法人员依据《特别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以督促经营者履行建立购销台帐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宣传、强化广大经营者对此项义务的责任意识,确保食品流通渠道明晰和食品质量可追溯,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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