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工商“两费”停征后前期预收管理费退付和收费票据收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94号)文件精神,“凡2008年8月31日前已预先收缴的,属于2008年9月1日以后月份的“两费”,坚决予以退付。”现将退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户凭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收费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退款手续。
2、委托市场主办者代收的市场管理费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市场主办者凭市场名称登记证及复印件、收费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及复印件等,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退款手续。
3、委托建德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代征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运输户凭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收费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及复印件,到工商局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4、如收费票据遗失,个体工商户或市场经营户需由本人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及金额,并由本人签名、盖章。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办理退款手续。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退费时间从2008年10月28日至2008年12月15日止,双休日不办理退费事宜。
请广大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户相互转告。
监督电话:64711212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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