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企业年度检验的规定,未在《企业年度检验公告》2006年第1号和第2号期限内提交企业年检材料,参加企业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拟将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当天的《杭州日报》和本局及所属各工商所公告栏上发布。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
.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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