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发布机关已于2008年7月1日发布了《企业年度检验公告》(2008年第1号),责令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在今年7月31日前至登记机关(即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同)接受年检。但至责令的期限届满止,仍有少数企业未接受年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再次发布公告。上述企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登记机关接受年检,同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仅在网上申报过年检资料的企业,亦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复核手续)。对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当天的《杭州日报》和本公告发布机关的公告栏上发布。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 上城分局 下城分局 江干分局 西湖分局 拱墅分局 高新(滨江)分局 萧山分局 余杭分局 经开分局 之江分局 景区分局 富阳分局 临安分局 建德分局 桐庐分局 淳安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