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公告
(2007年第6号)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各工商所将于2008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期间,开展2007年度个体工商户的验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分局各工商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2007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按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滚动验照,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所对应的月份参加验照,即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1的在1月份参加验照,注册号尾数为2的在2月份参加验照,以此类推;注册号尾数为0的合并到9月份参加验照。
三、验照方式:
个体工商户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
四、凡逾期未参加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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